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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

发布者:计生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6-22

(一)一孩生育政策: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围产期保健卡、女方一寸照片1张,到生育管理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科)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

     如在结婚登记时已怀孕的,亦可由乡镇(街道)计生办(科)凭上述证件发给《生殖健康服务证》。

(二)二孩生育政策:《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合法收养且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按本款执行);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5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三)“农转非”人员生育政策: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四)特殊情况生育政策:无违法多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杭州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

2、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夫妻,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注:再生育间隔:符合上述生育政策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除女方28周岁以上或子女被鉴定为病残的外,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周年以上。